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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兒少網路性剝削!政院提高刑責:誘使兒少拍攝性影像最高可關10年

有鑑於近幾年國內外發生多起網路及數位性暴力事件,針對此類新興犯罪,在修法前只能依刑法「妨害秘密」或「散布猥褻物品罪」論斷,然而,其保護力道與適切性均有不足之處,也是促成此次修法的契機。

    行政院於今日(10日)通過衛福部擬定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意在用提高刑責的方式,達到遏阻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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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衛福部所擬定的修正草案,以達嚇阻兒少性犯罪的目的。圖/行政院)

為防治兒少色情及性犯罪,政院通過相關修正草案

    根據《三立新聞》報導,為防止兒少色情及性侵害犯罪,以及保護被害人的權益,衛福部參考聯合國《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同時蒐集及分析各國研究與做法,參考各機關意見,擬定此次「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此次修法不僅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明定網際網路業者移除不法性影像之義務,也強化被害人在案件偵查期間的保護措施,更明文要求加害人需進行身心治療及輔導措施,以降低再犯風險。

     為配合「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也對於不法拍攝、製造,以及散佈兒少性影像者,加重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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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法後的刑責示意圖。圖/行政院)


    據悉,性侵害及性剝削被害人以兒少及婦女占最多數,且在網路科技日漸發達的時代,被害人的影像若是不小心遭到外流,或被有心人士惡意散佈至網路,恐造成被害人終生難以抹滅的心理傷害。

    有鑑於原先法條的保護力道與適切性均有不足,此次「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草案便明定修正下列幾項刑責:

1.誘使兒少拍攝、自拍、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性影像者,提高刑責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2.散佈或複製兒少性影像者,刑責調高至1年以上、7年以下。

3.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者,將行政罰則修正為1年以下。

    此外,散佈兒少性影像境外犯也將納入懲處,另增訂被害人得於偵審中請求重製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以協助移除被害人性私密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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