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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母嬰親善相關法規

很多媽媽休完產假、返回工作崗位之後,受限於一些狀況,而不得不放棄哺餵母乳。事實上,現在有許多法令能保障職業婦女的哺乳權益;就算在公共場所需要哺乳,也有相關法規的保障,請媽媽們不用擔心!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中,關於對婦女的保護規定包括:
‧憲法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第153條第2項
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憲法第156條 
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勞動基準法
在《勞基法》有以下規定:
‧第30-1條第4項
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49條第1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第35條
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第52條
子女未滿1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35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30分鐘為準。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性別工作平等法
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相關規定如下:
‧第11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
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
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
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第18條
子女未滿2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
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雇主應
給予哺(集)乳時間30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第21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
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24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僱者獲
得再就業之機會,應採取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其他必要之措施。
‧第25條
雇主僱用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僱者成效卓著
者,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之獎勵。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公布《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相關規定如下:
‧第1條
為維護婦女於公共場所哺育母乳之權利,並提供有意願哺育母乳之婦女無障礙哺乳環境,特制定本條例。
‧第3條
本條例所稱母乳哺育,指婦女以乳房哺餵嬰幼兒或收集母乳哺餵嬰幼兒之行為。
‧第4條
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
前項選擇母乳哺育場所之權利,不因該公共場所已設置哺(集)乳室而受影響。
‧第8條
違反第4條第1項規定,禁止、驅離或妨礙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行為人如為該公共場所之從業人員者,併處該公共場所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能證明非因該公共場所之內部規定且該公共場所負責人已對從業人員盡相當管理與教導之責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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