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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新聞】食品容器包裝新制上路·保溫杯保鮮盒須加註警語

出門攜帶保溫杯、保鮮盒,已經成為許多民眾的好習慣,不過,保溫杯、保鮮盒裡仍有塑料材質,遇到高溫時,有人擔心釋放出塑膠劑,為此,食藥署頒佈新制,從今年7月1日起,擴大食品容器具標示範圍,只要「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均需清楚標示,違者最高罰300萬元。

圖說:購買保溫杯、保鮮盒等食品容器具或包裝時,應注意產品的標示內容,注意標示是否完整,並依標示說明正確使用。(圖片提供╱食藥署)

食藥署科長林蘭砡指出,現行食品容器具標示管理對象包括一次性的塑膠餐具、食品容器及包裝,以及可重複使用的塑膠餐具,例如,塑膠碗、塑膠盤、奶瓶、塑膠製水壺等,共需標示8大訊息。

包括: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淨重容量、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及電話號碼及地址、製造日期及有效日期、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為了保障國人食用安全,食藥署在105年4月18日公告修正「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並公告「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標示相關規定」,新制將於今年7月1日上路。

林蘭砡指出,從106年7月1日起製造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只要與食品接觸面的地方含有塑膠材質,就需依食安法第26條標示,違者最高受罰300萬元。

此外,標示內容則增加3項,例如,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註明「供食品接觸用途」或等同意義字樣。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註明其為供重複使用或供一次使用,或等同意義字樣。

食品接觸面含聚氯乙烯(PVC)或聚偏二氯乙烯(PVDC)塑膠材質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則應註明勿與高油脂且高溫之食品直接接觸或等同意義警語。

林蘭砡提醒民眾,在購買保溫杯、保鮮盒等食品容器具或包裝時,應注意產品的標示內容,注意標示是否完整,並依標示說明正確使用,產品如已有刮痕、變霧、缺口、破裂等情況,應即更換新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