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新聞】保健食品可以治病?別傻了!明年起需標示警語
許多人以為天天服用健康食品,不僅可以強身,還可治病,食品藥物管理署指出,這次錯誤的觀念,儘管衛福部已經發出四百多張健康食品認證,品質掛保證,但並不具有醫療功能,為了確保民眾健康,特別預告「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從107年1月1日起,健康食品必須加註「非藥品僅供保健用」、「不具醫療效能」等字樣。
食藥署科長周珮如指出,根據「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從107年1月1日起,健康食品必須加註「非藥品僅供保健用」、「不具醫療效能」等字樣。
此外,為了避免民眾誤以為健康食品吃愈多愈健康,所有健康食品也需加標「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多食無益」等字樣,違者最高可開罰15萬元。
周珮如進一步解釋,這項規定重點為,依健康食品產品型態不同,健康食品應分別標示與「藥品」或「療效」區隔之醒語,及產品均應標示「用量提醒」等醒語。
周珮如說,大部分健康食品屬於膠囊錠狀,但也有為米飯、麥片、麵條、茶飲、優酪乳、雞精等一般食品,為了避免民眾誤解健康食品具有藥療,因此,從明年1月1日起,健康食品應於「注意事項」,加標與藥品或療效區隔的警語,以及劑量提醒。
舉例來說,膠囊及錠狀產品應標示「本產品非藥品,僅供保健用,罹病者仍需就醫」,至於其他類型產品則標示「本產品僅供保健用,不具醫療效能」。
周珮如提醒業者,應注意這項規定實施日期,把握緩衝時間及早因應準備。在法規生效日(107年1月1日)以後才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者,依規定標示,並無緩衝期;法規生效日(107年1月1日)以前已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者,緩衝期則有6個月,即產品於107年7月1日起製造者,就需依規定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