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資源懶人包-隨時隨地輕鬆哺餵,保障哺乳法規你應該要知道!
焦點1.守護哺乳媽咪的權益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第1條
為維護婦女於公共場所哺育母乳之權利,並提供有意願哺育母乳之婦女無障礙哺乳環境,特制定本條例。
‧第3條
本條例所稱母乳哺育,指婦女以乳房哺餵嬰幼兒或收集母乳哺餵嬰幼兒之行為。
‧第4條
1.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
2.前項選擇母乳哺育場所之權利,不因該公共場所已設置哺(集)乳室而受影響。
‧第8條
1.違反第4條第1項規定,禁止、驅離或妨礙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者,
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2.前項行為人如為該公共場所之從業人員者,併處該公共場所負責人新臺幣
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但能證明非因該公共場所之內部規定且該公
共場所負責人已對從業人員盡相當管理與教導之責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中,關於對婦女的保護規定包括:
‧憲法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第153條第2項
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憲法第156條
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勞動基準法
在《勞基法》有以下規定:
‧第30-1條第3項
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49條第1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第35條
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第52條
子女未滿1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35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2次,每次以30分鐘為準。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性別工作平等法
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相關規定如下:
‧第11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
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
由。違反前2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第18條
子女未滿2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
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30分鐘。前2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第21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23條
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1.哺(集)乳室。
2.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
經費補助。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焦點2.營造友善的集乳空間
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
根據100年5月11日發布的《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相關規定如下:
‧第2條
設置哺(集)乳室之位置,應有明顯區隔之空間,除專供哺(集)乳外,不得做為其他用途。
‧第3條
哺(集)乳室應具下列基本設備:
1.靠背椅。
2.有蓋垃圾桶。
3.電源設備。
4.可由內部上鎖之門。
5.緊急求救鈴或其他求救設施。
6.洗手設施。
‧第4條
哺(集)乳室之管理、維護或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日至少清潔維護一次,並做成紀錄。
2.定期檢查各項基本設備之可用性,並做成紀錄。
3.維持使用之隱密性及有安全保護措施。
4.光線充足。
5.維持良好有效之通風。
6.以無償方式提供使用。
7.使用者應遵守哺(集)乳室之使用規範;前項哺(集)乳室之管理、維護,應指定專人負責。
國民健康局訂定之公私立機關團體、公司行號哺(集)乳室設置標準
1.哺(集)乳室之設置位置應顯而易見,唯進入後視覺要隱密、安全及採光、通風良好。
2.哺(集)乳室內必須之基本配備:
‧舒適椅子(靠背、扶手)
‧飲水設備(需定期清潔、注意衛生)
‧有蓋垃圾桶
‧尿布台
‧冰箱(不必太大型)
‧房間標示
‧洗手台
3.哺(集)乳室應訂定管理維護辦法。
4.哺(集)乳室有明顯之標示及座落方向標示,並以堅固材質製作。
5.哺(集)乳室內不建議放置微波爐、消毒鍋、擠乳器、床等設備,且不列為獎助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