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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不生自己決定!」優生健保法即將修正,人工流產無需配偶同意!

自己的子宮,生與不生終於可以自己決定了!


    曾有新聞報導過,老公在老婆懷孕期間外遇或是家暴,依法可不需要配偶同意就能終止妊娠,但這必須要先舉證老公家暴或外遇,舉證過程需要時間且讓女性身心俱疲,通常時間就這樣過了「手術安全期」,對女性來說非常不公平。

    有鑒於近年來「自己的子宮,自己決定」意識高漲,國健署有意在明年3月啟動修法,將現行《優生保健法》更名修法,打算現行條文規定妻子若欲接受人工流產手術「須經配偶同意」,將改為「不需經配偶同意」,並在明年3月預告。(推薦文章:【焦點議題】我的子宮不是我的子宮?提案懷孕8週禁墮胎妥當嗎?

 

連署不到14天即達標,人工流產的配偶同意權是剝奪已婚女性的身體自主權

    11月中時,便有人發起連署,內容為「應廢除現行法律中,合法人工流產需經過配偶同意,除非是因為被性侵、胎兒有遺傳病、重大缺陷、母體生下孩子會有生命危險等」。提案者強調該規定不合情理的地方在於,生下孩子會不會影響健康或家庭生活,必須是配偶「一起」決定,配偶不簽名,孩子就一定得要生下來,更舉例「丈夫外遇生子,為什麼第三者要不要拿掉小孩,不用妻子同意?」

 

目前的《優生保健法》存在著一種剝奪女性身體自主權的意味

    提案者表示《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6項但書一定要修正,認為「這是一種剝奪女性身體自主權的法令。」該提案的支持者說到:「只有母親有終止懷孕的權利,父親沒有,子宮是女性自己的器官」、「妊娠與墮胎應由當事女性百分百自主裁決,無法替女性承擔生育風險與後遺症的他人,全然無權置喙」、「女人的身體自主權,不該因為結婚前後有差異」。

    儘管如此,仍有反對的聲浪,他們普遍認為「結婚是雙方面的事、不能由單方面主張」、「若沒有配偶同意權才是惡法」、「子宮裡的小孩,須雙方共同決定、撫養」。(推薦文章:懷孕滿8週禁墮胎公投案,中選會今駁回!

    國健署副署長吳昭軍證實,未來將啟動更名與修法,除將取消配偶同意權外,也會去除原法條有歧視意味的字眼,以符合性平要求。對於這項未來即將修正的法條,你怎麼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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