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小開因懷疑前妻另結新歡,掐死前妻後並玷汙遺體。終判17年徒刑定讞。
既已離婚,你有甚麼資格再控制我的人生?
謝姓小開48歲和46歲曾姓妻子,去年1月離婚,起初雙方仍同住,但謝姓小開質疑前妻另交男友,心生不滿。逼問前妻手機密碼不成,在花蓮住處先徒手毆打,再用童軍繩勒頸、拉扯頭髮、前妻頭、頸、腳多處受傷。
去年2月21日傍晚藉口搬電腦,要前妻前往他的住處,兩人再次因交友問題發生口角。謝姓小開表示想要復合,但遭到拒絕。前妻還要求應依離婚協議,支付贍養費,沒想到前夫惱羞成怒,將前妻拖進房間,反鎖房門後推倒床上,又跨坐在她身上,雙手勒住掐住脖子好幾分鐘,直到前妻臉部發黑,當場死亡。
何其殘忍!竟然還大言不慚自己失手殺妻
謝姓小開見前妻死亡,脫掉她的內褲要清理失禁的尿液,卻有起色心,脫下自己的褲子玷汙遺體。他事後以棉被覆蓋,當天傍晚逃離現場,搭火車北上基隆寄宿友人家,還向友人透露失手殺妻。
前妻母親因電話聯繫不到女兒而報案,後來在住處發現女兒被棉被和衣物覆蓋全身,已經身亡。隔天警方在基隆逮捕了藏身的謝姓小開。
案件審理時,謝姓男子稱自己有憂鬱症,但精神鑑定報告認為,他行兇時並沒有因為精神障礙致辨識、控制能力下降,不適用刑法減刑規定。花蓮地方法院認為,前夫因懷疑前妻令結新歡,犯罪時受個人情緒和被害人刺激,萌生殺意,但他有悔意,考量他願意賠償被害人家屬等情況,判17年徒刑。
面對家庭暴力,我們不可不知的家暴保護令
家暴保護令分為三種
1、緊急保護令,基於受到家庭暴力時,急迫危險的情況下,檢察官及檢察機關,或是各地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因為是在緊急危險的狀況,所以法院受理4個小時之內,就要決定應不應該,核發緊急保護令。
2、暫時保護令,因為家庭暴力而有安全上的現實考量,但沒有急迫危險時的情況。暫時保護令的家暴程度,雖未達到急迫危險的程度,通常保護令,審理需要一段時間,所以暫時保護令是用來填補被害人,在這段時間人身安全的保護空窗期。暫時保護令申請核發之後,通常就會直接幫你再申請通常保護令。
3、通常保護令,受到家庭暴力,並有聲請民事保護令的必要情況。除了檢察官及檢察機關,或是各地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外,被害人自己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
甚麼是家庭暴力?
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威脅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包含身體層面的暴力,精神層面的家庭暴力:言詞、虐待、心理虐待等。
家暴保護令實施的對象
夫妻或已離婚的前夫前妻、現在或曾經同居的男女朋友、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孫女)、曾經有直系婚親關係的人,如媳婦、公婆、兄弟姊妹、叔叔、伯伯、外甥、舅舅,四等親以內都是家暴保護令保護的範圍。此外,根據《家暴防治法》的第63條之一規定,如果雙方是以情感或是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的社會互動關係,也符合家暴保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