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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85條修正草案,父母的「懲戒」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盼修法可以釐清身心暴力行為的界定

民法第1084條:「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5條規定為「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修正版會加入「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目前草案仍公告期間,各界可多加提供意見。

法務部提民法修正草案,將明定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許多人都期待這次修法成為台灣兒童人權很重要的里程碑。

不得有身心暴力行為

民法第1084條:「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5條規定為「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修正版會加入「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目前草案仍公告期間,各界可多加提供意見。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提到不能有危害兒童的身心暴力行為,因此順應國際潮流提出草案,要求家長不能對兒童使用暴力處罰,最嚴重可停止家長對兒童的親權。

於至於什麼是危害兒童的身心暴力行為,法務部指出,衛福部主管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目前正在研析修法,提到「精神暴力」、「人身暴力」等符合身心虐待的行為,都會在法條裡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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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暴力行為?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威脅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1.身體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

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濫用親權、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等。包括有鞭、歐、踢、捶、推、拉、甩、扯、摑、抓、咬、燒、扭曲肢體、揪頭髮、扼喉或使用器械攻擊等方式。(轉引自彭懷真,1999)

2.精神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

言詞虐待

用言詞、語調之方式對被害人進行脅迫和/或恐嚇,以企圖控制被害人。如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揚言使用暴力等。

心理虐待

如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羞辱、不實指控、試圖操縱被害人等足以引起被害人精神痛苦的不當行為。

性虐待

強迫性幻想或特別的性活動、逼迫觀看性活動、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3. 經濟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舉例如下: 不給生活費、過度控制家庭財務、強迫擔任保證人、強迫借貸等惡性傷害自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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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言詞虐待」與「心理虐待」因為沒有出現身體的傷痕,往往讓受害者難以辨明語言說,施暴者很可能也不自知。特別是家長行管教之權,但卻傷害了孩子。希望這次的修法,可以讓家長更了解身心暴力的嚴重性,孩子因此受到更全面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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