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草案」增訂代理孕母,禁止商業代孕,規範委託代孕生殖資格
現行《人工生殖法》僅針對三類對象: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保障,公布的草案把對象擴大至五族群:人工生殖子女、代理孕母、受術配偶、受術未婚女性及捐贈人。最受關注的地方就是增訂了代理孕母制度。
台灣《人工生殖法》的修法以來,受到極大關注,特別是涉及代理孕母爭議,討論多年還是難以取得共識。今年,在兩次國健署公聽會、一次立法院公聽會後,完成了「人工生殖法草案」,從原本四十條增列至六十二條,最受關注的地方就是增訂了代理孕母制度。
人工生殖法權益保障擴大至五族群
現行人工生殖法僅針對三類對象: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保障,公布的草案把對象擴大至五族群:人工生殖子女、代理孕母、受術配偶、受術未婚女性及捐贈人。
禁止商業代孕
代理孕母可以合法化,但為「無償」,禁止商業代孕,僅提供受委託者(代理孕母)於代孕胚胎植入至分娩後八周內期間之營養費,並負擔必要之檢查、諮詢、醫療、照護、委任律師、保險、心理諮商、交通、工時損失、產後護理及其他必要之成本及費用,但規定在主管機關所定金額內。草案也增列代理孕母的條件,需年滿20歲、未滿40歲,於我國設有戶籍 ,每年於我國居住183日以上。細節仍需相關專家團體討論,以子法訂之。
委託代孕資格限制
草案也嚴格限制「欲委託代孕生殖」的資格,包括:妻子無子宮、女同志伴侶雙方皆無子宮、子宮先天性異常、免疫疾病等原因無法懷孕,或因懷孕或生產有嚴重危及生命之虞,以及受術配偶雙方均為男性的同志伴侶。另外,參考歐洲人類生殖及胚胎學會建議及台灣收養實務經驗,在委託的配偶中,至少一人年齡需未滿五十歲。
為保障代理孕母的人權,避免子宮被工具化,草案參酌限制較嚴格的以色列,代孕活產次數以一次為限,也增訂施行人工生殖前子女的利益評估規範,以及相關法律地位。
國健署邀集專家舉行法規會議,逐一審視法規,最終針對同志婚姻、單身族群、人工生殖三大部分擬定法規配套措施,公布草案後有60天預告期,將蒐集各界意見,進行法規討論或修整,以利後續送至行政院。如果通過,這將是人工生殖法立法以來最大幅度的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