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思!當媒體因《兒少法》第69條不敢報導幼兒猥褻性侵案,加害者竟繼續犯案
文章目錄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媒體及任何人不得報導或揭示涉及遭遇不當對待、施用毒品、家事親權事件、刑事案件或少年保護案件等兒少姓名及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當時本條文立法精神係為保障遭受四大類負面事件之兒少隱私權,避免其因身分遭受辨識後造成二次傷害。
但近年家外(托嬰中心、幼兒園、國小以上校園等)不當對待事件頻傳,原69條規定雖立意良善,但媒體報導時往往擔心因揭露加害人身分,可讓外界反推受害兒少身分而不敢報導。因此,多位立法委員與「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及「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共同召開公聽會,希望藉眾人之力討論出解決方式,令媒體報導有所依循,並同時兼顧社會大眾及潛在受害者知情權,避免無辜兒少再度受害,也能防止法令保護「加害人」的反效果。
意見1:避免因維護單一個案權益而損害更多兒童權益
林月琴委員表示:「我認同69條當初立法是為了保障兒少身心健康及隱私,立意良善,但前述案件實屬令人痛心!我認為是否應該修法露出部分訊息,避免因維護單一個案權益而損害更多兒童權益!希望公聽會能討論出揭弊型報導如何定義?公共利益與個人隱私間如何裁量報導標準?報導程度與尺度如何衡量?是否制訂相關例示框架或例外條款?」
意見2:讓公眾獲得必要的訊息,以防止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
李坤城委員表示:「為了平衡兒童隱私與公共利益,我們必須確保兒童在面對不當對待時能夠得到足夠的保護,同時也需要讓公眾獲得必要的訊息,以防止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因此,我們應該討論如何在保護隱私的同時,也能讓揭弊型報導得以進行,以保護公共利益和社會正義,所以『制定報導標準』是必須的!對於媒體來說,處理兒童不當對待案件的報導是一個敏感的議題。我們應該在保護兒童身份的前提下,提供足夠的資訊讓公眾了解事件的嚴重性和後果。
媒體的高度自律是保護孩子的另一道防線,媒體對於兒少隱私權的維護和言論自由是沒有衝突的。政府需要進一步制定明確的報導標準和裁量規範,讓合理的資訊能夠傳遞給公眾,同時保障兒童的隱私和安全。所以今天我們要聽聽專家的意見,透過適當資訊揭露,使大眾知曉以做警惕或借鑑,也避免特殊案件石沉大海,以致無法讓民眾瞭解其受害情形。」
意見3:沒有明確報導指引規範,很多兒少事件可能被埋沒
林楚茵委員指出,電視台在報導兒少事件時,尺度必須慎重考量符合法規。然而,法規界線往往不明確,使得電視台和主管機關在認定上存在一定困難。為了避免違法和罰款,電視台有時候選擇不報導兒少事件,但這樣的做法是否妥當,值得深思。
以恩恩案、剴剴案為例,一開始都是先在網路平台討論,電視台還會被民眾罵說「都不報」,到了討論一定程度,大家發現事態不妙了,才願意報導。所以說,如果沒有明確指引規範,那很多兒少事件可能就這樣被埋沒,無法讓大眾知道,媒體更無法有效發揮第四權功能。現今主管電視台的法規跟機關其實已經足夠,只是沒有一個好的指引,讓電視台知道如何做沒問題。
意見4:制定行政條例讓兒少事件的資訊達到適度的示警功能
東吳大學人權碩士學程林沛君副教授表示:「媒體報導自由是民主國家很重要的支柱,而報導自由權利與兒少的權利是沒有高低的位階,但從兒童權利的觀點來看,會以保護脆弱兒少為優先,媒體報導在任何時候都不可以對兒少造成身心的傷害,並且需保護兒少尊嚴。
建議露出報導可以透過個案討論,將目前足以辨識的重點劃定清楚,讓媒體知道在實務上應該要如何適度揭露,也建議可以制定行政條例讓兒少事件的資訊可以達到適度的示警功能。」
意見5:應給予媒體揭露涉弊機構更多適當資訊的例外規定
國立政治大學傳播學院韓義興助理教授有三點看法。
第一、兒少保護規範需要見樹又見林,受保護的對象包括已知的被害人、受害但未站出來的被害人、以及潛在的受害者,目前第69條立意良善,可以見樹,但過度限制了媒體報導,影響媒體守望、議題設定及倡議的功能,無法充分保護未站出來及潛在的受害者,難以見林。
第二、應減少對吹哨者產生的噤聲效應。兒少受害的潛在案件不少,經媒體查證後的揭弊,對社會可生正面影響,不讓加害者心存僥倖,防患未然,也避免吹哨噤聲後,被害人可能陷入更深的自責心境。
第三、目前規範有重流輕源的矛盾,一方面希望重視兒少保護議題,但等到社會關注降低時才公布違規情事及識別資訊,另一方面卻在社會關注度高時,過度噤聲,實在緩不濟急。因此,建議在配合高度自律機制的情形下,符合大眾知的權利,給予媒體揭露涉弊機構更多適當資訊的例外規定。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吳柏軒會長表示:「建議兒少69條可以參考個資法中具有正當理由不罰的條例來討論,並且建立兒少新聞有害評估的機制,也希望政府可以建立因被不當揭露資訊的弱勢兒少提供相關法律協助或補助,」
靖娟兒童文教基金會許雅荏執行長表示:「建議媒體在69條的規範下,可以透過公協會發動自律審議後才報導,並且制定標準與準則,遇到情節嚴重則需要制定例外的條例,避免媒體無法做到示警的功能,讓更多的受害者出現」
藉由本次公聽會,希望能使兒少個資與媒體報導有其平衡標準,曝露適當資訊,使大眾知曉以做警惕或借鑑,也避免特殊案件石沉大海,以致無法令民眾瞭解其受害情形,更易遭有心人士利用或不當散佈,也希望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能儘速研擬出修法版本及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