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墮胎後發現子宮破裂,「胎兒殘骸」留骨盆與腸道!同時面臨致命的出血和敗血症

美國印第安納州發生醫療過失訴訟,婦產科醫生在墮胎手術中,將半個胎兒遺留在婦女體內,導致她子宮破裂並需緊急手術清除殘留組織。她在另一家醫院被診斷出骨盆與腸道內仍殘留胎兒肢體,且組織已緊貼腸道,須立即手術處理。手術失誤導致她子宮撕裂,增加不孕風險,並面臨嚴重出血與敗血症風險。強烈疼痛與精神創傷,使她備受折磨,因此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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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印第安納州發生一起令人痛心的訴訟案件,一名婦產科醫生Keith Reisinger-Kindle在墮胎手術中,將半個胎兒遺留在了婦女的體內。該婦女提起了醫療過失訴訟。

墮胎兩天,發現子宮破裂,骨盆與腸道中殘留胎兒的腿部與部分手臂

這名32歲女子匿名Jane Doe,已經是四個孩子的母親,2023年4月,在她孕期中期(23週)時,跨越州去墮胎。印第安納州2023年起實施了墮胎禁令,只有在母親性命受到威脅、胎兒無法存活,或者遭遇性侵害等情況下得以例外,因此女子不得不前往伊利諾州接受手術。

據Jane Doe說,手術過了一天,她出現嚴重的腹痛與痙攣,致電診所尋求協助,院方告訴她是正常的術後反應,建議服用止痛藥緩解不適症狀。手術兩天後,她到另外一間醫院檢查,醫師發現「可以看到看起來像人體的東西,可以看到脊椎」,她的骨盆與腸道中仍殘留胎兒的腿部與部分手臂組織,而且已緊貼在腸道上,必須立即動手術清除。

而且墮胎手術還造成她的子宮撕裂,這樣的手術疏失使她面臨致命的出血和敗血症,子宮內部可能會形成疤痕或沾黏,未來可能不孕。此外,手術後的強烈疼痛與精神創傷,也讓她備受折磨。

台灣的墮胎的相關法規

在台灣,墮胎的相關法規主要由《刑法》與《優生保健法》所規範。

根據《刑法》第288條,懷孕婦女若自行服藥或以其他方式墮胎,將面臨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的處罰。若婦女聽從他人建議而墮胎,亦適用相同的罰則。然而,若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危險的必要而墮胎,則可免除其刑責。

優生保健法的例外情況

《優生保健法》第9條列舉了幾種情況,懷孕婦女可以合法施行人工流產而不構成犯罪,包括:

  1. 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2. 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3.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可能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4.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形發育之虞者。

  5.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6. 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施行人工流產的時間限制

根據《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人工流產手術應在妊娠24週內施行。若懷孕週數在12週以內,可在具備人工流產資格的醫師診所進行;超過12週,則須在醫院住院施行手術。台灣現行法規在特定情況下允許合法墮胎,但同時對非法墮胎行為進行規範和懲處。孕婦應在合法且安全的前提下,審慎評估自身情況,並與專業醫師討論後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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