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零歧視 妳該知道的孕期職場權益
默默承受懷孕歧視
隨著在職場上追求個人成就的女性越來越多,女性的職場權益也逐漸受到重視,但由於不了解,許多孕媽咪即使在工作環境中遭遇不平等的待遇,仍會默默承受委屈,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林秀怡祕書長表示,台灣雖然在性別平等的共同意識上領先不少國家,但因為女性有孕育胎兒的生理狀況,以及傳統對於母親須擔負大部分育兒責任的偏見,職場上的懷孕歧視案例還是時常發生,根據統計,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平均每個月可以接到3~4通的諮詢電話,更別提有些孕媽咪根本不懂得能夠諮詢或主張權利。
政府支持孕期保有工作
母職是上天賦予的美好禮物,與孩子相處更是甜蜜動人的完美體驗,然而,傳統社會中對「完美媽媽」的單一標準,卻讓許多媽咪深感壓力,甚至認為懷孕的不便可能危害公司的經濟效益,因而默許職場上可能出現的不平等遭遇,實際上,就長遠的國家經濟而言,家庭單位孕育生命的計畫不但有助於提升日後總體經濟能力,個人家庭的圓滿,也會帶動個人的平均生產力,進而有助於各公司單位的未來前景,而這也是政府努力鼓勵生育,並推動性別工作平等的原因,林秀怡祕書長指出,性別工作平等法與勞動基準法致力於保障婦女就業的權利,也期望能因此讓懷孕歧視的比例有效減少。
是選擇而非必然
懷孕之後,經過考量和與先生討論,媽咪可以選擇決定是否離開職場,但無論是選擇繼續成為職業媽媽或全職媽媽,都應是來自於自己的決定,而非因為職場的歧視或不允許,因此,媽咪應確實了解懷孕期間的職場權益,才不會讓自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遭受委屈。
情境1:到職前要求
在做好一切準備後,才新婚不久的小圓準時前往心儀的公司面試,面試的過程一切順利,直到最後面試主管詢問「之後是否有懷孕的準備?」小圓因為尚未有懷孕計畫,便不疑有他的否認了這個問題,三天後,小圓接到錄取通知,但到職日當天,僱主卻要求簽署懷孕自動離職合約,讓小圓感到十分困惑。
專家解說
林秀怡祕書長引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說明,「僱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小圓的案例中,僱主於僱用前詢問「之後是否有懷孕的準備?」以及要求簽署懷孕自動離職合約都屬違法行為,小圓就算簽署完成,亦不具有法律效力。
情境2:孕期安胎請假
懷孕6個月的小方,在午休時間上廁所時,發現自己有出血症狀,臨時請假就醫,醫師叮囑應在家多休息幾天,避免過於疲勞讓小孩不保,但小方因為孕期不適,請了很多病假,她實在擔心請太多的假會影響考績。
專家解說
為使孕媽咪安心的度過孕期,勞動基準法規定,除了病假的申請之外,孕媽咪只要有醫師為安胎所開立的居家臥床診斷,即可申請安胎假(2年內最長可申請1年,但仍須依醫師開立的診斷證明為依據),請假期間雖不支薪,但卻能讓媽咪安心請假養胎,不用擔心影響考績、工作不保。
情境3:申請職務調動
小方在家休養了幾天後,仔細考慮,為避免太過忙碌無暇顧及胎兒,因此希望能跟公司申請職務調動,調往內勤部門,卻又擔心主管不同意而遲遲不敢行動。
專家解說
勞動基準法第51條規定,懷孕期間,女性可申請轉調至較輕易勝任的工作職務,僱主不得拒絕,且不能因此減薪,若有違反,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但林秀怡祕書長也指出,若公司不同單位原本就有不同的薪資標準,公司可與勞工協議要求依照欲前往部門之薪資水準調整,唯僱主不能要求年資重算。
情境4:工作刁難
小方順利調職後,原本以為可以稍稍解除工作壓力,沒想到部門主管頻頻刁難,不但給予2~3倍的工作量,還不斷嫌棄小方的績效,甚至以解僱做為要脅,讓小方備感壓力。
專家解說
如同情境1,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所示,「僱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亦即僱主不能因為員工懷孕而任意將其解僱,案例中,若僱主因小方懷孕刻意刁難,甚至更因此解僱她,即已構成違法事實,小方可先蒐證,在公司內部提出申訴,要求公司主管或僱主出面處理;若公司並未妥善處理,或媽咪對其處理方式不甚滿意,小方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請勞資爭議處理、進行勞資協調,交由第三方公權力(勞工局)來判定。除此之外,如果想要依循法律途徑來追究並懲罰僱主的差別待遇行為,也可以向所在地勞工局提出行政申訴或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情境5:育嬰假
終於等到寶寶出生的那一刻,看著懷中的心肝寶貝,小方猶豫著是否辦理留職停薪,全職陪伴寶寶多一點時間,但想起產前主管的刁難,讓他擔心這一申請,恐怕再也回不去了。
專家解說
有鑑於雙薪家庭的普及,政府為使勞工能兼顧工作與家庭,產後到寶寶3歲前,夫妻可個別向僱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即俗稱的育嬰假),且只要符合資格,就可以向勞工局申請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最多6個月),此外,留職停薪期滿後,若申請復職,僱主不得無故拒絕,若原單位已無職缺,也須提供其他與原職務同職等的工作替代。
育嬰留職停薪申請資格
1.在同一公司任職滿半年(未滿半年者,若僱主同意也可申請)。
2.子女未滿3歲。
3.配偶就業中。
4.最長可申請2年。
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資格
1.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不限同公司)。
2.子女未滿3歲。
3. 最長可請領6個月津貼。
情境6:彈性工時
小方與先生討論後,幾經思量,仍決定產假後先回公司上班,白天則由婆婆協助照顧寶寶,雖然已做了決定,小方私心仍盼望工作時間能減少,好讓她能早點回家照顧孩子。
專家解說
因為體恤職業婦女的辛苦,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9條規定,若勞工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為撫育未滿3歲的子女,得向僱主申請彈性工時,僱主不但不得拒絕,也不能將此申請視為缺勤或考績扣點等負面評價處理,其中可申請的彈性工時方式包括:
1.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但減少的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2.經雙方同意,可彈性調整工作時間。
情境7:流產也有產假
小圓在意外得知懷孕後沒多久,某日清晨,因為腹痛就醫,才發現已經流產,心裡難過之餘,雖然沒有心思上班,卻也不知道該以什麼理由跟公司請長假。
專家解說
意外流產對女性而言,不只身體須妥善休養,心裡也可能悲傷難耐,為了使女性能在流產後好好調養身體,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明訂,除了分娩前後給予8星期產假之外,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給予產假4星期;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1星期;而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也應給予產假5天。
此外,女性員工懷孕期間,也規定僱主須給予產檢假5日;男性員工在老婆生產時,也有陪產假5天,且無論產檢假或陪產假,期間僱主薪資都須正常給予。
申訴辦法
孕媽咪若在職場遭遇懷孕歧視,林秀怡祕書長建議可透過錄音、錄影或書面資料等來蒐集證據,並對違法的公司向勞工局申訴檢舉,也可洽詢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尋求相關支持與協助。
勞工權益求助管道
勞委會總機專線(02)8590-2866
免付費電話:0800-085151
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
諮詢專線:(02)2502-8715